罚员工喝厕水体罚员工者被行拘

7月29日下午,一则据称是成都新都区某摄影公司,因员工未完成业绩而被培训师肖某要求喝厕所水的视频,在网络引发热议。
视频爆料者称:“成都一家公司的员工因为没有完成规定的业绩,然后让其喝厕所水”。视频中,一名年轻男子和女子站在厕所隔间,隔间角落的纸篓里堆满了纸张,按下厕所蹲坑的冲水键后,两人分别用纸杯舀了水……男子犹豫再三后皱眉喝下,女子将杯子放到嘴边后又拿开,接着端回来闭眼喝完。
该微博随后在回复其他网友的询问时补充称,事情发生在大丰一家摄影公司,并称“培训师肖某在录完视频后,发布于工作群中,提醒其他员工,完不成业绩的就是这个下场”。附带的图片中显示有三段类似视频发布在一个26人的微信群中,不过群名字被打了马赛克。
记者调查发现,网传视频所发生的事情系真事,发生于广安岳池县一家名叫“大风车儿童摄影”的影楼。
阿丽(化名)正是该视频中的当事人之一。8月1日,记者前往岳池县城见到阿丽时,她眼睛浮肿,回想起当天被罚喝厕所蹲坑水的事情,几度落泪。
阿丽说,现在,身边很多朋友都知道了这件事情,自己甚至不敢出门,生怕自己走在大街上被人认出来。阿丽是一位8岁女孩的单亲妈妈,她担心,女儿将来如果看到“妈妈”曾经受到这样的屈辱,会影响自己在女儿心目中的形象。
7月31日晚上,阿丽下班后,跟谢先生请了病假。阿丽说,自己的身体和心理现在确实支撑不下去了,“这几天都吃不下饭,还拉肚子,一想到那天的事情,就想吐。”让阿丽感到伤心的是,从视频传到网上到现在,她仍未等到一句道歉。目前,肖某已被行政拘留。
侮辱他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如造成严重后果,如,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要自己到法院起诉),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