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男子假扮学生网约女家教上门猥亵
凤凰资讯报道称:2017年7月21日,熊老师从“武汉51好家教网黄老师”那里得到信息:青山建设二路需要一个初中英语家教老师,要求女生。熊小姐赶紧与这个李先生联系,李先生称自己是高三学生,希望提升英语口语能力,两人约定在次日见面。
7月22日下午3点半,熊老师如约在49街坊见到这位李先生。李先生带她进入家后,就往卧室里引。熊老师看到卧室里面没有书,便只肯在客厅谈。熊老师问他话的时候,发现他支支吾吾,并且眼睛一直瞪着她的胸部。熊老师感觉不对劲,要走。李先生就从后面抱住她,对其猥亵。熊老师挣脱并大喊要报警,这才得以脱身。
据犯罪嫌疑人28岁的王某交代,自己无业且有吸毒、殴打他人的案底,找不到女朋友,便想出在网上假成李先生骗招异性老师上门进行猥亵。之前通过58同城网也诱骗到24岁的研究生付某上门,由于该女生警惕性高,并未得逞。
强制猥亵罪该如何处罚?
将猥亵的对象扩大到男性,这是性权利保护平等化的必然要求,世界上多数国家刑法均没有将强制猥亵罪(包括强奸罪)的对象限定为妇女。另一方面,时至今日,男性的性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已经发生。
强制猥亵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
但是,要注意区分强制猥亵罪与一般猥亵行为的界限,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主要修改了两点:1、将猥亵罪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被猥亵的对象将不仅限于女性,男性也可能成为该罪中的被害人勒。2、第二款的情节加重犯的范围扩大了,增加了“其他情节恶劣”。
本案中,该男子假扮学生,多次网约女教师上门家教,实则是为了满足性欲之目的,之前约过一个研究生因该女子警惕性较高而未成功,本次实施的猥亵行为实则依然成立。鉴于该男子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且利用自己家里这种封闭空间实施猥亵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