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用3400G价值17万流量被判刑三年

江苏徐州的林某毕业时“黑进”通讯公司,发现了一个员工套餐的漏洞,因为能免费使用流量,便一直盗用,共偷用流量3416.52G,价值17万余元。林某从网上购买了4张江苏的手机卡,将其中的两张交给了自己的女友和哥哥使用。林某还嘱咐他们,这张卡只用来上网,最好不要用来打电话。通讯公司发现林某的行为后立即报了警。民警调查发现,两年多的时间,林某办理的四张手机卡,共偷用流量3416.52G,价值17万余元,已涉嫌盗窃罪。面对如今的境地,林某也表达了深深地悔意,认为自己当初不该贪图便宜。
盗窃有价值的无形财产也是犯罪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思田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电力、煤气、天然气、网络号码、电信码号等等均作为盗窃罪的侵害对象;因为这些无形物代表了具有财产归属的性质。
对于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案发后,林某主动向通讯公司赔偿了损失。法院也根据林某的行为,对其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