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传销组织饭店聚会

燕郊是传销重灾区,多年屡打不绝,法制晚报?记者多次前往传销窝探访,并和警方一起帮家属寻人。“燕郊燕顺路上的上上城第3季、纳丹堡等小区,有一个所谓的民间互助投资理财项目,其实是警方与工商多次打击的传销,他们会定期开会聚餐,集体庆祝,并经常发奖鼓励。”一名知情者告诉记者,该传销组织人员较多,因法律对传销的打击存在漏洞,所以该团伙历经多次打击而不绝。记者从三河市公安局获悉,8月1日17时许,三河市公安局调集燕郊分局、经侦大队、行宫东大街派出所、燕顺路派出所、燕郊派出所、西城派出所、巡警特警大队等警种部门共600名警力,出动警车60辆,在燕郊开发区雪花啤酒厂附近一家饭店内当场查获传销人员812人,其中刑事拘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嫌疑人8人。查,该传销组织无产品,以拉人头的形式发展下线成员、每人自愿缴纳49800元的方式开展传销活动。目前,荚某(男,48岁,安徽省人)、戴某(男,66岁,浙江省人)、赵某(男,42岁)、孙某(女,52岁,安徽省人)、王某(男,47岁)、郭某(男,52岁)、衡某(男,65岁,江苏省人)、许某(女,35岁)等8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被三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其余传销人员已移交三河市工商局处理。
如何认定组织传销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认定组织传销罪的角度分析: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综上所述,在涉及有关组织传销活动罪类型的商事案件,正确的选择就是及时并不断的咨询专业刑事律师的法律意见,在专业刑事律师的指导下,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全面的分析,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