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集市商户被偷换二维码
戎先生是本地人,在集贸市场卖菜已经五年了,由于菜钱都是几元、几十元的零钱,顾客使用手机支付比较多,戎先生为了方便顾客付款就制作了二维码用胶带贴在了柱子上。直到昨天下午4点左右,一位顾客在戎先生的摊位前买了30多元的菜,并使用了手机支付,由于当时买菜的人不多,戎先生查看手机,并没有收到菜钱,才发现了问题。
戎先生:他是有提示,但是像早上我去外面送货,我媳妇儿就在这儿零卖,这个二维码是我的,一天没钱我也不知道。下午有个客户买了30多块钱的菜,当时也不忙才发现怎么手机一天没响,打开看了一下,一笔也没有刷进来。后来我就看了一下那边的二维码,贴错了还是坏了,过去一看贴了张纸。
发现自己家的二维码有问题之后,戎先生在市场转了一圈发现被换了二维码的有四家,并且这位嫌疑人在贴二维码时是有选择的。
戎先生:只覆盖了这个二维码,大小还差不多。它就是有两种 像我们这种吧,就是说大小差不多一个图案,还有一个稍微小一点儿的是另一个图案,他有两种。就是他家那种,二维码大一点儿的没盖住就没被贴,像我们大小差不多的就贴上去了。
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目前,我们大多数人都习惯性的用支付宝或微信来支付我们所消费的东西,而当我们在消费后支付的收款对象变成了他人时,作为不知情的消费者的我们是受害者还是受骗者?而提供了服务或商品的商家是受害者还是第三方?这种新型的犯罪行为引起了大家的争论——诈骗or盗窃?
在行为人偷换商家的二维码标示以获取财务的案件中,根据消费习惯我们作为消费者支付的是我们所消费的对价,我们根据商家提供的标示而付账,这是双方合意的支付方式,在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我们支付的对价进入的就是商家自身的“钱包”。我们直接用电子支付的方式将金额打入行为人的账户,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帮助了行为人取得他人财产,如果我们知情,那么我们有可能是帮助犯,正是因为我们有正当理由相信商家的指示是不可能出错的,所以我们在此成为了行为人所利用的“工具”,当然我们属于受骗人。而商家在提供服务或者商品时,本应该得到我们所支付的对价,而由于行为人偷换二维码+消费者支付此二维码这两种行为的结合导致商家利益的受损,这恐怕不难看出商家就是切切实实的受害者。那么在此过程中,商家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对行为人取得的财产有无处分行为呢?答案是肯定的。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我们将款项打入的二维码是商家提供的,而商家为了方便将二维码标示打印后贴在柜台上,我们之所以打入该账户内,是受到了商家的明确指示,就好比我们给现金给商家,商家存入自己的账户,在电子支付上省略了中间环节,而由我们根据商家指示直接汇入他所指定的账户。所以商家在此是有处分的行为,只不过由于省略的环节导致我们误以为商家没有做出处分行为。商家误以为该标示即是自己所有的账户,做出了错误的指示给消费者,商家即是受骗者也是受害者。在整个环节中,商家陷入错误的认识,做出了貌似真实的处分行为。
综上分析,行为人偷换商家二维码标示非法获利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较为适宜。
以上就是关于河北一集市商户被偷换二维码,是盗窃还是诈骗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