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用毒鼠强毒死同居男友

2002年,广东阳江市发生一起命案,一名男性被人用毒鼠强毒死,其同居女友谢某有作案嫌疑。然而,15年来,警方一直未能找到嫌疑人踪迹。今年6月底,如皋市公安局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谢某的堂妹在江苏南通周边县市活动,且与一名易姓女子联系频繁。警方怀疑这名易姓女子可能就是逃犯谢某。由于命案是2002年发生的,当时留存的很多图像资料已不清晰;15年过去,谢某的体貌特征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给侦查带来一定难度。但警方最终证实这名易姓女子就是犯罪嫌疑人谢某,于最近将其抓获。归案后,犯罪嫌疑人谢某如实交代了2002年因感情纠纷用毒鼠强将同居男友田某杀害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谢某利用其亲戚的身份,改名换姓重新办理了身份证,最后落脚于江苏南通海安。目前,犯罪嫌疑人谢某已被广东阳江警方带回,并依法逮捕。
时过境迁15年警方还能否对女嫌犯再追责?
我国《刑法》中的时效,是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追诉期限的具体规定为: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
(5)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在以下情况下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所以,因为易姓女嫌犯毒杀同居男友的案件已被立案侦查,15年来警方也一直都在追查嫌疑人的踪迹,无论易姓女嫌犯逃20年还是30年,都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都不能逃避法律应有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