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肇事致1死妻子顶包
法制晚报报道称:石景山检察院指控,时年54岁的北京籍男子杜某,案发前系北京建喜联拆迁征地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年5月8日晚上7时许,驾驶一辆黑色宝马牌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石景山区潭峪路高雅电线杆对面时,由于杜某本人驾驶不当,造成车辆撞倒路此地的被害人张某,致其当场死亡。
发生交通事故后,杜某没有留在原地处理,反而离开,事后,杜某妻子还跟负责处理此次事故的交警队谎称是她所为。今天上午,因交通肇事罪,杜某被判有期徒刑2年。但杜某否认妻子为其顶包一事,杜某交代由于自己身体不好,妻子此举是担心他的身体。
什么是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包庇罪只能由作为方式实施,单纯不提供证言、沉默不语或者不出庭作证行为,不属于“做假证明包庇他人”的行为,不成立包庇罪。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本案中,杜某的妻子明知丈夫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为使身体不好的丈夫免受刑事处罚,还对处理事故的交警谎称是自己所为,属于典型的包庇行为,构成包庇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