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入室盗窃实施暴力
2015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某村樊某家中盗窃钱包一个(内有现金2322.8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后被樊某发现。为逃跑,陈某在樊某家中与其发生撕扯,致樊某面颈部皮肤软组织伤,构成轻微伤。陈某被樊某等人当场抓获,财物被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案说法:如何认定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既遂与未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第十条: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