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骗租车辆“抵押”还债
2013年1月,被告人李某因欠他人债务无法归还,便想到了用租车抵押给他人借钱。1月18日,被告人李某到浙江义乌市浦江县艺雅车行,交纳了1500元押金后,用假的身份证(傅某)、驾驶证在该车行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了一辆黑色丰田小轿车。租车后被告人李某找人制作了一套假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将车辆的所有人改为傅韬。1月26日,被告人李某通过他人介绍找到陈某,将该车抵押给陈某,以傅某的名义从陈某处借了2万元人民币。1月28日,通过查询,陈某发现傅某所提供的机动车证等是虚假后,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当日将被告人李某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所骗车辆价值人民币84000元。1月31日,被害人义乌市浦江县艺雅车行老板虞某在弋阳县公安局领回了被骗的丰田汽车一辆。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弋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们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以案说法: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本质上看,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具体的诈骗犯罪,其与诈骗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财产所有权,是单一客体,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又侵犯合同行为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诈骗罪可以表现为虚构任何事实或隐瞒真相,以骗取财物;本罪只是在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因而欺诈手段有特定范围的特殊性。
(3)犯罪主体不尽相同。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本罪主体包括单位,且是任何单位。
(4)本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