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致人处于危险境地后见死不救构成故意杀人罪
2010年10月,王某与李某合伙承接工程时产生矛盾,遂产生报复之意。2011年1月20日,王某约李某一起到黄某家索要工钱,王某事先纠集陈某等四人尾随其后。当王某与李某行至一水库附近时,陈某等人持棍追打李某,李某被迫跳入水库,陈某等人见状又朝水库中的李某投掷石块,李某在游向对岸逃生过程中溺水死亡。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因合伙承接工程产生矛盾后,产生报复之意,安排陈某纠集他人意图对李某实施伤害行为。在追打过程中,李某为逃避伤害而跳入水库中,五被告人目睹李某在水中挣扎,明知此时李某有生命危险,却不采取积极救助措施,最终发生了李某溺水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五被告人对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而非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且李某系自己跳入河中,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结合本案情况,五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属情节较轻。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均能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他四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以案说法:如何判断是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