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酒后轮流实施奸淫妇女
2004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刘军、梅荣宝伙同刘有财(在逃)及伍福翔与被害人阳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东阳山路一饮食摊点吃夜宵。期间,被告人刘军、梅荣宝与刘有财、伍福翔约定将被害人阳某某灌醉。接着,四人轮流向被害人阳某某敬酒。酒后,被告人刘军、梅荣宝、刘有财、伍福翔将被害人阳某某带至东阳山路“好莱坞”美容美发厅内欲先后与被害人阳某某发生性关系。在该美容美发厅二楼,阳某某自愿与伍福翔发生了性关系。此后,被告人刘军首先违背阳某某意志,强行与阳某某发生性关系。接着在一旁等候的被告人梅荣宝及刘有财又欲强行与阳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阳某某反抗,被告人梅荣宝与刘有财即上前按住被害人阳某某,被告人梅荣宝还打了阳某某一耳光。由于被告人梅荣宝的生理原因及被害人阳某某的极力反抗,被告人梅荣宝与刘有财未能得逞。
法院判决:被告人轮流实施奸淫妇女的行为符合轮奸情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军、梅荣宝违背妇女意志,与他人共同采取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与他人经事前共谋,并轮流实施奸淫妇女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轮奸情形。被告人梅荣宝在犯罪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被告人梅荣宝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判决,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军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梅荣宝有期徒刑10年。
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强奸未遂能构成轮奸
轮奸是以强奸犯罪既遂为基础。由于轮奸是强奸犯罪的量刑情节,故轮奸的构成必须以强奸犯罪既遂为基础。若强奸犯罪本身处于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状态,即强奸罪的客体在客观上未实际遭受侵害,既无客观的犯罪结果,则不可能产生刑罚加重的犯罪结果。
轮奸是共犯强奸犯罪中形成的犯罪情节。因为从定义上,轮奸是两名以上男子奸淫一同女子。在行为人的数量上,要求必须是二人以上。被害人的数量上,则严格限定为一人。仅有一名男子多次奸淫同一女子或多名女子,或多名男子分别奸淫多名女子均不符合轮奸的构成条件。此外,行为人之间若缺乏共同强奸犯罪的故意,换言之,行为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只是分别独立地奸淫同一妇女,行为人系独立的强奸犯罪,不构成轮奸。
成立轮奸需两名以上男子客观地实施了强奸行为。就单个行为人而言,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犯罪既遂,若只有一人既遂,其余一人或多人均未遂则不能认定为轮奸。因轮奸不属于犯罪,不存在犯罪状态。简而言之,轮奸不存在轮奸中止或轮奸未遂。
轮奸也可以存在一人既遂,一人未遂的情况,但是对两者都应该适用轮奸的加重处罚情节。理由是:轮奸是强奸罪的共同正犯,只要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奸淫的目的,其性质就属轮奸,但其中一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对未得逞者应以强奸未遂论,毕竟轮奸作为一种必要的共同正犯,且属于亲手犯的共同正犯,行为之间有不可替代性和很强独立性,既遂与未遂可以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