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管制执行期间再犯罪
被告人叶某,2000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2年;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4年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劳动教养3年;2007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管制2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6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1年;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管制1年1个月20日,罚金人民币7000元;201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余刑管制1年1个月20日、罚金人民币7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管制1年1个月20日(自2012年8月19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3年1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日被逮捕。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盗窃罪数罪并罚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叶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叶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余刑管制8个月24日,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管制8个月24日,罚金人民币11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叶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上诉人叶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管制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依法不构成累犯,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叶某构成累犯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同时对上诉人叶某的量刑亦予以调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出庭检察员的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采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维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刑二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的定罪、罚金部分、前罪余刑部分以及决定执行的管制和罚金部分,即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余刑管制8个月24日,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罚,决定执行管制8个月24日,罚金人民币11000元;二、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刑二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新罪量刑的主刑部分以及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个月;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余刑管制8个月24日,罚金人民币8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个月,管制8个月24日,罚金人民币11000元。
以案说法:累犯与再犯有什么不同
累犯与再犯不同,一般意义上,所谓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犯罪的人。就再犯而言,后犯之罪在实施的时间上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满释放之后实施。累犯与再犯的相同之处主要表现为:都是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了犯罪行为。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2)累犯必须以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处罚为成立条件(特殊累犯没有限制,只要求受过刑罚处罚即可,哪怕只单独判处过附加刑);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判处一定刑罚。(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特殊累犯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的任何时间)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无时间方面的限制。也就是说再犯包含了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