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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站猥亵女童男子已被警方初步锁定,女孩不足10岁

此文章帮助了212人  作者:丁一元律师律师  来源:法邦网

南京南站猥亵女童男子已被警方初步锁定,女孩不足10岁

中新网报道称:8月12日,微博认证用户“作家陈岚”发布消息,称有网友投诉,12日下午在南京南站候车室,一男子公然把一位明显未成年的小女孩抱坐在自己大腿上,伸手“猥亵”小女孩。发布的微博中附有现场猥亵女孩的照片。

8月14日消息,针对南京“火车站猥亵”事件,今日,南京市公安局地铁分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遭猥亵的女孩不足10岁,涉事男子已初步被南京铁路警方锁定。目前,警方正展开进一步工作。 

什么是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上述手段中除手淫、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况且其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 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视情节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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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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