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发生滑坡
据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今天发布的消息:该县吕鑫煤业四采区A6-1采区8月11日15时至17时发生边坡滑坡事故,经初步询问矿方负责人,当时5台挖掘机被埋,4人死亡,5人失踪,矿方负责人投案自首。

在市、县政府强有力的工作压力下,8月15日0时52分,吕鑫煤业法人代表、总经理高阳到县公安局投案,供称该矿四采区A6-1采区边坡8月11日15时-17时发生滑坡事故。经初步询问,当时5台挖掘机和1台油罐车被埋,其中3台挖掘机和1台油罐车已被挖出。现场一共10人,其中1人脱险,4人死亡,5人失踪。目前,和顺县公安局已将吕鑫煤业法人代表、总经理高阳控制。(来源:凤凰新闻)
矿方负责人投案自首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我国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①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③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