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五星酒店卖淫案一审宣判:老板“太子辉”获无期
澎湃新闻报道称:2014年2月9日,中央电视台曝光太子酒店桑拿中心存在组织卖淫活动,称其2004年开始,即逐步开始成为一个大规模提供卖淫活动的场所,并逐渐呈现出“产业化”和“专业化”特点。央视曝光后,梁耀辉即通知相关人员紧急毁灭证据。太子酒店桑拿中心卖淫案案发后,先后有15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曾为全国人大代表的梁耀辉缺席当年全国两会,随后其全国人大代表资格被终止。
2014年4月14日,梁耀辉,梁耀辉被称为东莞“太子辉”,曾是东莞的风云人物,其实际控制的太子酒店为五星级酒店。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东莞市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东莞市检察院指控包括梁耀辉在内的太子酒店47名员工,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毁灭证据罪等三大罪名。其中,29人被指控组织卖淫罪,16人被指控协助组织卖淫罪,2人被指控帮助毁灭证据罪。对梁耀辉的指控最为严厉,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东莞市中级法院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检察机关公诉称,太子酒店桑拿部仅2013年营业收入超过4890万元,梁耀辉等人组织卖淫超过十万次以上,其中有部分还涉及组织未成年人卖淫。案发后有两货车票据被销毁,在庭审现场,当公诉人宣读完公诉书后,除梁耀辉等四人外,其他43人表示当庭认罪。
什么是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组织卖淫罪 卖淫、 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法律一贯予以禁止。组织他人卖淫的 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 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的 犯罪对象是“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
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
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上述五种具体的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太子辉”作为太子酒店为五星级酒店的实际控制人,组织卖淫超过十万次以上,其中有部分还涉及组织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