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存款仅3万的局长,贪污金额竟达2700多万
广州日报报道称:广东省雷州市住建局原局长罗纯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索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总涉案金额高达2700多万元。
2010年,雷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竞得土地后向雷州市住建局申请报建,据当事人反映,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罗纯清迟迟不签批,仅含糊答复不符合要求。该房地产公司的经办人员符某某经人指点,找到罗纯清承诺给其3万元以示感谢,罗纯清不同意,三次要求修改图纸,最后要求老板陈某某亲自来找他。陈某某无奈只能出面约罗纯清吃饭,用餐期间,罗纯清直接提出该项目要16万元才能通过审批,并要求将钱拿给自己下属梁某某。陈某某只好照做,之后该项目的报建手续很快审批通过。2006年至2009年,罗纯清还利用职务之便参股房地产项目,获利90多万元。
贪污罪应该如何处罚?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依照贪污罪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1、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较大:≥3万<20万,其他较重情节:≥1万<3万,且贪污罪具有六种情节;受贿罪具有八种情节。2、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巨大:≥20万<300万,其他严重情节:≥10万<20万,且贪污罪具有六种情节;受贿罪具有八种情节。3、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50万<300万,且贪污罪具有六种情节;受贿罪具有八种情节。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上述情节,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上述第一种情节,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贪污具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六种情形:(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具有“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八种情形:(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多次索贿的;(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本案中,广东省雷州市住建局原局长罗纯清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金额达到2700余万元,贪污数额巨大,且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中处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