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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抵押给他人的汽车私自开走的行为构成何罪?

此文章帮助了330人  作者:潘光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将抵押给他人的汽车私自开走

2008年7月21日,被告人汪某某向尹某某借款12万元,并将自己所有的一辆捷达牌轿车(车主登记为汪某某的前妻夏某)作为抵押交给了尹某某,并向尹某某出具了借条。后尹某某将该车交给了王某某使用。2009年1月11日6时许,被告人汪某某持备用钥匙,将王某某停放在顺义区某小区的该捷达牌轿车开走。尹某某发现该车丢失后,于2009年1月11日13时许,打电话给汪某某询问其是否将车开走,汪某某否认其将车开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3190元。

法院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刑法》第264条,第55条第1款,第56条第1款,第52条,第53条,第64条的规定,判决:1、被告人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2、随案移送的捷达牌轿车1辆,发还尹某某。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汪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有三种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被告人汪某某行为的性质,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三种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意见认为,盗窃自己所有但抵押给他人的财物不能构成盗窃罪。因为从行为人的主观来看,其盗窃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为了恢复自己的权利,主观方面与盗窃罪构成不符。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盗窃自己所有但抵押给他人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因为所有权人的财物如被他人合法占有,则此时财物相对于所有权人应被视为他人财物,尽管财物所有权仍在所有权人这里,但财物处于他人的管理控制之下,财物占有人具有对财物的事实控制与支配。因此该类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盗窃自己所有但抵押给他人的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要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决定是否构成盗窃罪。所有权人的财物如被他人合法占有,则此时财物相对于所有人应被视为他人财物,因此要根据行为人主观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

以上就是关于抢将抵押给他人的汽车私自开走的行为构成何罪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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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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