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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躲避追捕增肥80斤 靠骑黑摩的赚钱逃亡5年终落网

此文章帮助了330人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为躲避警方追捕刻意增肥80斤

2012年4月30日早上5点多,十几名男子在盐城市新河辖区内聚众斗殴,甚至还动用了刀棍,两名男子受伤被送往医院救治,案发后的第四天,其中一名伤者不幸身亡。根据另一名伤者邓某的描述,他和死者吃宵夜时,和邻桌的三名男子发生了口角,随后就遭到了一群人的殴打。警方经过调查确认,当时共有12名男子参与了这起斗殴事件。而在案发之后,这些嫌疑人纷纷逃离了盐城,专案组随即派出六个追捕组,奔赴全国各地,将11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但是其中一名贵州籍的嫌疑人王某却一直在逃。

民警发现,在今年春节前后,王某的妻子多次往返于贵州和广东,同行的一直是一名姓覃的男子,可是,当民警调取到覃某的影像画面时,却又产生了疑问。“王某当时在120斤左右,但是我们现在所找到的这个可疑度非常大的覃某,他的体重已经达到将近200斤,而且人特别的肥胖。”

王某和覃某,不但姓名不同,外貌差异也非常大。为了证实两人的身份,专案组采用更加科学的影像比对技术,结果发现他们面部细节特征的相似度高达90%以上。最终,盐城和贵州警方通力合作,经过长达15天的蹲点守候,成功将王某抓获归案。

王某本人交代,在2012年案件发生后,其一个人独自逃亡广东、贵州两地,以隐姓埋名的方式,靠骑黑摩的赚钱,不敢暴露自己的身份,然后通过非法的途径改名换姓。据王某交代,除了更换身份外,他还刻意地增重,试图以此来躲避追捕,不过还是难逃法网。

故意伤害致死如何量刑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⑵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⑶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中,定罪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量刑结果,如故意杀人罪与强奸致人死亡,同样可能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有期徒刑,但因为罪名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量刑会有明显的区别。因此,调查过程中一定要如实告诉办案人员自己的行为目的,尽量给自己降低刑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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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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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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