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责违停被人围殴
派出所所长指责违停行为被5人围殴,2017年8月19日16时22分,龙山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在交警大队第三条消防通道有一群社会青年准备打人,你们马上来。”接警后,巡特警大队与民安派出所民警迅速处警,依法将双方涉事人员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事件发生后,龙山县公安局党委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李博同志任组长的“8·19”涉警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对该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处理。
经公安机关初步调查查明:8月19日16时9分,龙山县公安局华塘派出所所长田萍仲驾私车回家,途经民安街道西门垅巷第三条消防通道时,因一台标致SUV车辆违规停放占用消防通道,导致过往车辆无法通行,田萍仲随口对该违规停车行为进行指责,被路过的该车主侯某听见,两人发生口角,引发多次争执和冲突。被附近群众劝开后,侯某4名亲属(其中两人手持木棒)闻讯先后赶到现场,5人遂对田萍仲实施殴打。田萍仲鸣枪示警,5名涉事人员不顾警示,合力将田萍仲按倒在地,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枪支发生走火,未造成人员受伤。
目前,该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中。
来源:中青网
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使其不能执行职务。行为人的动机,往往多种多样。比如:事关行为人的利益;为了维护他人;与该工作人员有私怨,乘机发泄,进行报复;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可作为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加以阻挠的,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