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步行时被绑架
据警方介绍,今年7月18日晚9时许,李某在武汉驾驶一辆红色小轿车,盯上下班后独自步行回家的黎女士,将黎女士劫持到车内,用绳子捆绑住手脚。李某在车上还用刀威逼黎女士给家人打电话索要10万元赎金,否则撕票。在等待黎女士家人筹款的过程中,为防止黎女士家人报警,李某驾车驶出武汉。7月19日上午9时许,李某驾车行驶至安陆市李店镇境内时,因路况不熟把车开到了路边田沟里。无法自行脱困的李某下车去附近村庄找人帮忙抬车时,黎女士趁机从车中逃走。
逃出魔掌的黎女士给武汉的同事打去了电话,并通过微信发送了自己的所在位置。黎女士的同事随即向安陆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求助,并将黎女士发送的位置信息提供给安陆警方。接到报警后,安陆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并很快找到了惊魂未定的黎女士。
发现黎女士逃脱后,李某在警方赶到前逃走。安陆警方很快锁定李某的真实身份,并对其网上追逃。
前日下午,安陆警方发现李某在郑州市出现,立即派出抓捕专班赶往郑州抓捕。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安陆民警在郑州市某小区内将李某抓获并押解回安陆。
因绑匪不熟路把车开沟里得救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并控制他人的行为,犯罪即为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实施勒索行为(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的行为),犯罪目的是否己经实现,并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有学者认为,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使被绑架人的家庭、朋友产生了恐俱情绪,从而非法取得他人的财物,则构成绑架罪的既遂,如果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仅仅对他人实施了绑架行为而未实际取得财物的,则应为绑架勒索犯罪的未遂。如果绑架者尚未来得及勒索财物或者自动放弃勒索财物的,其犯罪形态是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刑法条文明确写出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勒索只是绑架罪的主观犯罪目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文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从文面上就表明,勒索财物仅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因此,绑架罪只要行为人出于勒索他人财物或其他不法目的而绑架挟持他人或实际控制他人的,即具备了绑架罪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构成了绑架罪的既遂。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的及时救助等客观原因,使绑架未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绑架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和财产的自决权利,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行为人在预备绑架行为或者实施绑架行为的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成立绑架罪的中止犯。
有学者所认为的绑架罪不过是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合成。本罪为继续犯,意图勒赎而为掳人行为时,犯罪即属成立。在被掳人未经释放以前,其犯罪行为自在继续进行之中。因之参与掳人行为者,或虽未参与掳人行为,而在被掳人未释放前,出面勒赎,为在犯罪继续中参与目的行为,均应认为共同正犯。而绑架犯罪的继续状态包括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后又勒索财物持续控制被绑架人,直至结束对被绑架人的控制。对于这种说法,持赞成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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