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指路反被诈骗3.3万

广西的韦女士好心给两名男子指路,两名男子决定捎她回家以示感谢,路上驾驶员透露自己急需人民币,但只携带了美钞所以要去兑换,他们称认识邮政银行行长,对方同意以高额汇率兑换外币,相关人等都从中获取抽成,但前提是大家要先办一张贵宾卡,对方告诉韦女士要50000元才能办贵宾卡,一个人分得12000,老实的韦女士贡献33000元积蓄,交给司机代为保管,另一名男子找借口离开,银行员工提醒后韦女士才发觉自己上当了,经过警方半年多的追讨,犯罪嫌疑人李某平落网,李某平交代因为投资失败债务缠身才决定铤而走险实施诈骗,他们将秘鲁币谎称为美钞兑换给韦女士,还称如果不是贪小便宜怎么可能会上当受骗,这件事情又不是很复杂,漏洞那么大,李某平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还在追逃中。韦女士好心帮他们指路,他们却上演农夫与蛇的故事骗韦女士,韦女士怎么可能会意识到这两个对她感激有加要捎她回家的人竟然是骗子,而且以韦女士的年龄阅历根本没遇见过美钞秘鲁币等外币,本是好心帮忙,反倒被骗子利用被骗,好心不一定有好报,却总是被骗子盯上。
诈骗罪如何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就会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2、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3、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那么,诈骗罪应该如何处罚呢?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