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走团围殴公交司机打到满地找牙

陈师傅今年49岁,开公交已有10多年。18号晚上7点多,他驾驶623路公交车途经通州星河家园站点时,一个近百人的“暴走团”正在过马路。通州公交车司机陈师傅回忆当时情景:“我就是看在过马路的人不多了,我就想驾车靠边过去。这时就出现了一个人,可能是个指挥者吧,让我停下来,我就停下来了。”
目击者说:“他们徒步队伍即将要过好马路了,公交车司机可能没有及时让他们,还不知道什么原因,然后就跟公交车司机发生冲突了。”

目击者表示,因为公交车没有及时让路,这些人就跟公交车司机发生了冲突。当时,“暴走团”中有人从车窗外向司机扔烟头,有人破坏公交车的雨刮器,还有人对公交车司机陈师傅动了手。看到这个情况,有路人拨打了110。警方随后赶到现场,将陈师傅送往医院急救,陈师傅的牙齿被打断了一颗,嘴角被缝了八针。目前,当地警方正在对此事做进一步调查。
公然暴打重伤他人目无法纪
近年来,随着广场舞和“暴走团”的兴起,舆论争议从来没有间断过。质疑者认为噪音污染等等问题突出,已经到了扰民的程度。而支持者则多从中老年人健身需求与城市公共场所窘迫的矛盾出发,寻求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的扩容。当然,不同群体的文化差异与代际隔阂,也是舆论争议背后的某种隐因。应该说,所有这些都在可讨论的范围之内,处在一个文化多元的社会环境中,也是值得讨论的议题之一。然而,事态发展到街头暴力的程度,最应该讨论的是健身的底线规则问题。
应该声明的是,健身是每个人的权利,包括中老年人也享有锻炼健身的饱满权益。但同样需要声明的是,做任何事情,包括具有正当性的锻炼健身,底线规则是不能以违法为前提。无论是在机动车车道上“暴走”,抑或是在街头马路上跳广场舞,还是“暴走团”变成了“暴打团”,首要的问题并不在健身运动的正当性上,而在于健身运动实施过程中的违法与否。换句话说,健身不能成为涉嫌违法的挡箭牌,不能说健身就可以横冲直撞。
诚然,城市既有规划的局限性,使得近年来逐渐“爆棚”的全民健身需求陷入了局促空间。这为城市既有公共设施的重新调整与施划提出了新命题。即便如此,也不能成为“暴走”健身可以占用机动车道并殴打他人的理由——这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在这里,有必要重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而动手打人的相关人员,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