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盗割变压器铜芯
2014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祝某与蒋某两人共谋,打算当晚去盗窃位于某自然村的一台变压器,该变压器供村民抽水灌溉,已有一段时间未使用。当晚,被告人祝某驾车载着蒋某、李某及钢管钳、钢锯等作案工具前往该村。被告人祝某负责望风,蒋某和李某则用钢管钳等工具将该村水田边上一台变压器拆毁,盗割变压器内的铜芯,后将变压器电表箱等部件抛弃在原地。盗割后,被告人祝某等将铜芯放置车内,后开车离开。经鉴定被盗割的铜芯价值4300元,被毁坏的变压器价值9600元。
法院判决: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得想象竞合
被告人祝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300元;且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财物价值为9600元,其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系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认定为盗窃罪。
律师说法: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
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的竞合。本案中,被告人祝某等以破坏性方法盗窃变压器铜芯,致变压器报废的行为当然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但是很显然祝某是用拆毁的方式来实现其盗窃行为。此处,被告人祝某等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实施的这一个拆毁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这两种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且这两罪名所在的数个法条之间在逻辑上不存在着包容与包容或者交叉关系。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系想象竞合犯,一般应择一重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择一重罪应当根据具体量刑情节,考虑判处不同罪名可能的宣告刑,并选择较重的罪名判处。本案盗窃财产数额4300元,毁坏财产数额9600元,均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二者的法定刑均在三年以下,但比较二者法定刑种类和追诉数额起点,盗窃罪1500元即构成数额较大的起点,故意毁坏财物罪5000元构成数额较大的起点。盗窃罪还有管制刑和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并处罚金,显然盗窃罪属于较重的罪名。结合上述规定,祝某在此处是想象竞合犯,根据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对于被告人祝某等以拆毁的方式实施盗窃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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