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裔小伙遭大汉围殴刺死 只因人群中多看了一眼
海外网报道称:一名马来西亚华裔男青年与朋友在酒吧聚餐时,遇上一批年轻人起争执,疑因在混乱中被碰撞时,自然反应看了对方一眼,结果惹祸上身丢了命。这一事件发生在24日凌晨2时左右,马来西亚新山茂奥斯汀花园一间酒吧的外面。据了解,死者当天喝酒后一人走出酒吧门外,期间遇上隔壁一群年轻人起争执,疑因在混乱中被碰撞时与他们对上眼,对方人群中一人就突然扑向前与死者扭打起来,之后人群中的数人陆续加入,一同殴打死者,在有人朝死者胸口刺了一刀后,众人赶紧逃散。
据知情人士说,死者之后就倒在地上,鲜血从伤口不断涌出,与死者同行的朋友发现后,立即驱车载死者前往附近的班兰医院,死者在新山班兰医院挣扎数日后,于27日上午过世。警方目前仍在追查涉案的嫌犯,尚未逮捕何人。
什么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伤害,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对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只有过失。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构成的特征:(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故意伤害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即使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也不属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内容。
故意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是明知的,而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当死亡结果发生时,这种结果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当希望死亡结果发生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使这种结果未发生时,仍不影响行为的故意杀人之本质特征。
本案中,围殴者对被害人具有伤害的故意,捅人者并不追求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因此其对死亡结果持过失态度,但是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捅人者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他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