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官声泪俱下,自称被扇两千多耳光逼供
新浪新闻报道称:2013年5月,浙江永康市江南街道原党工委书记吕子江一案公开二审。庭审中,吕子江全面翻供。吕子江在庭审时大喊大叫:“为拿到他们想要的所谓证据,纪委、检察院、武警一口气打了我2000多个耳光!他们还持续6天把我捆绑在床上,对我拳打脚踢,我可以脱掉衣服当场检验!”他还声泪俱下:“纪委和检察院指使不明身份社会人员,用电警棍把我电晕,强行对我鸡奸!持续了三次!”该表述使得全场哗然,“我绝食170多天,不是为了死,而是为了活着。”
对此,永康市检察院纪检部门负责人当庭驳斥:“我们将他捆绑在床上。事实是他因为绝食不肯吃饭,人已经很虚弱,我们安排他在医院治疗,他极其不配合治疗,经常把营养液和静脉输液管拔掉,有时一天拔掉几次,还对办案人员喷吐唾沫,进行辱骂。院方为了其输液治疗和健康考虑,采取病人专用的护腕方式相对固定治疗,根本不是像他说的把他捆绑在床上。治疗期间,办案人员轮流为他端屎端尿。像他说的鸡奸、扇巴掌更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对此,金华市检察院组成调查组,均没有发现对吕子江有刑讯逼供的情形。随即,检方向社会公布真相:吕子江的翻供完全是为了骗取民众的同情。
什么是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首先,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其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再次,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司法解释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
本案中,被告人吕子江提出自己被刑讯逼供的情形,人民法院认为有疑问的,应当通过合法程序予以审查,并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