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驾驶连撞9车逃逸
8月21日早上,两江新区交巡警支队勤务五大队连续接到群众报警,称自己夜间停放在金竹路上的车辆被撞,现场却无肇事车辆。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工作。根据案发时间、地点,民警调取了事故现场道路附近监控录像。监控显示:当天凌晨4时40分,一辆车牌号为“渝B81”开头的货车,在金竹路连撞9车后驶离现场。
根据车辆信息,民警很快锁定了肇事驾驶员甘某,随即通过电话对其进行了法制宣传。当天下午4时许,驾驶员甘某主动来到两江新区交巡警支队勤务五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在确凿证据面前,甘某对自己肇事逃逸行为供认不讳。
经调查,甘某以开长途货运为生,当晚已连续开车几个小时,在金竹路急于找停车位。由于道路较窄,光线较暗,身心疲惫的他一不小心就撞上路边停放的多辆车。但甘某却一直没有意识到,在调头时又撞上一辆车时,他才发现自己闯了祸。因事发凌晨,甘某见现场无目击者,想到要面临高额的经济赔偿,便抱着侥幸心理驾车逃逸。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民警对甘某处以记12分、罚款1000元的处罚。此外,甘某还将承担所撞9车的维修费用共计约21万元。
为何男子不够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了?为何造成21万损失不构成重大损失了?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肇事案件立案与否,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无须立案。本案中男子只是造成21万损失,首先不构成30万的标准,其次也不是无力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