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屡次盗窃6次获刑
这也意味着,在这十年中,钟玉学一直在盗窃、获刑、入狱、出狱、盗窃、再获刑中轮回;后5次判决,他次次是“累犯”,即便是盗窃未遂,也次次实刑。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像钟玉学这种判刑大多在两年以下,一般很难获得减刑,加之其累犯身份,被告人如不痛改前非,只能陷入一次又一次的盗窃、入狱的恶性循环中。
钟玉学最近一次盗窃,是2017年4月9日。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4月9日2时许,钟玉学来到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某小区151号二楼被害人曹某家中,用千斤顶将曹某家防盗网扩开,进入曹某家中卧室盗走一件黑色皮衣、一部OPPO手机及现金人民币370元,随后,逃离现场。但在逃跑过程中,被永定区大庸桥居委会巡防队员黄某、丁某抓获。当天,钟玉学即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31日,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钟玉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显示,法官在量刑时考虑了三个情节:1、累犯;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动退赃。宣判后,钟玉学上诉,提出“自己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被动退赃,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缴纳罚金,一审量刑过重”。张家界中院二审认为,钟玉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年间不断在入狱和出狱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那么一般累犯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 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的,应当属于 “累犯”;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既然刑罚没有执行,就不算“执行完毕”,因此就不算“累犯”。目前最高法院正在根据建议对缓刑考验期满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的是否属于“累犯”作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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