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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团伙虚构中央操盘,百人被抓涉案金额达8亿

此文章帮助了282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传销团伙虚构中央操盘

今年3月初,茂名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转来线索,称茂名地区有150多名受害者联名举报有团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3月15日,茂名警方成立专案组进行侦查。经查,该团伙自2010年起,打着纯“资本运作”的幌子,虚构出由中央操盘,在北部湾布局,暗中实施“国家秘密政策”,以带动北部湾经济发展,还表示这“政策”只面对普通老百姓,国家公务人员、部队人员、武警都不能参加,给参加投资的人进行“洗脑”。其中一高州农村妇女黄某婵受朋友驱使,加入传销组织后逐渐从受害者成为“项目老总”、先后在茂名组织和诱骗了其丈夫、大批亲朋好友及不明真相民众参观考察了“1040阳光工程”项目。截至2017年6月被抓前,黄某婵已拉拢发展了30多名下线。

今年5月9日凌晨,茂名警方各警种联合作战,实施统一收网行动,抓获涉案人员144人,捣毁传销窝点4个,刑拘33人,主动投案自首嫌疑人3名,涉案金额8亿元。

6月中旬,省公安厅又组织茂名、肇庆、梅州、河源等14地市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同步在广西及省内广州、深圳、佛山、梅州、河源、茂名、肇庆等地开展统一行动,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400余名,刑事拘留200余名,彻底切断了“1040阳光工程”传销犯罪自邻省循粤西交界城市蔓延进广东发展的路径。

百人被抓涉案金额达8亿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传销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传销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传销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传销人员,因此正确理解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笔者认为,结合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行为可作如下理解: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应区分拉人头传销与直销活动中的多层次计酬。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是仍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多层次计酬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证时没有被要求交纳高额入门费,而拉人头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道具商品”,否则不能得到入门资格;二是从经营对象看,多层次计酬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基本合理,而且还有退货保障。而拉人头传销根本没有销售,或者只是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三是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多层次计酬主要根据从业人员的销售业绩和奖金,而拉人头传销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多层次计酬直销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拉人头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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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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