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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满意就打砸宾馆物品的行为构成何罪?

此文章帮助了253人  作者:潘光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不满催缴房费砸物品

2013年1月5日下午4时许,邹明因对江西省新余市某商务宾馆工作人员催缴房费不满,伙同“排骨”等人故意砸坏宾馆1202房间内电视机、电脑、玻璃等物品,后持刀将宾馆前台电脑、打印机、电话等物品砸毁。经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9960元。

法院判决: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想象竞合犯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邹明主观上具有毁坏宾馆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毁坏宾馆财物的行为,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9960元,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邹明的行为侵犯了宾馆的财产所有权,完全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邹明因被宾馆工作人员催缴房费就心生不满,借题发挥,肆意毁坏宾馆财物,看似事出有因,实际上所谓的原因不能成立。邹明入住在宾馆就有缴纳房费的义务,宾馆工作人员催缴房费并无不妥,邹明明显就是小题大做,以被催缴房费为借口,损毁宾馆财物,来满足其无事生非的心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在本案中,新余市某宾馆属于公共场所,案发当时,宾馆内既有工作人员,也有其他在宾馆住宿或者前来住宿的顾客,邹某在此时大肆损坏宾馆财物,既是对宾馆财物的破坏,更对宾馆内的其他人员造成影响和威胁,是典型地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而不仅仅只是对宾馆的财物的毁坏。因此,邹明的行为也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邹明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宾馆的财产所有权和社会公共秩序,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应当 “从一重处断”,因此应定为寻衅滋事罪。

律师说法:三种分歧意见

对于邹明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邹明砸毁宾馆物品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邹明是在被宾馆工作人员催缴房费后产生了不满情绪,属于事出有因,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的主观心态,且损坏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邹明砸毁宾馆物品的行为,严重影响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邹明的行为是无理取闹,其砸毁宾馆物品没有正规理由,而是出于一种寻求精神刺激、起哄闹事、发泄不良情绪的不良动机而实施的上述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邹明的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于刑法中的“一罪”即“想象竞合犯”。在刑法理论中,想象竞合犯实行“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刑法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寻衅滋事罪的法定量刑幅度高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邹明的这一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采取“从一重处断”,本案邹明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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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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