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不堪忍受被害人长期的家庭暴力而出于激愤杀害被害人
2011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害人吴某某在家中再次酒后生事,无故用农具砸打被告人吴某某1头部,致其额部受伤出血。被告人吴某某1负气离家外出,后被其母亲被告人郑某某劝回。母子俩回家后,被害人吴某某找茬辱骂、殴打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吴某某1心生气愤,尾随被害人至屋外将其推倒并与其厮打,因被害人吴某某在厮打过程中扬言要报复,吴某某1遂拾起地上一根废弃电线缠绕于吴某某颈部进行勒拽。被告人郑某某在拉拽吴某某1时发现该情形,想到早已不堪忍受吴某某的长期打骂,便帮助吴某某1一起勒拽电线,致吴某某当场死亡。当夜,郑某某、吴某某1将吴某某的尸体埋藏于自家主屋东北角的小棚内。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颈部遭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判决:不堪忍受长期家暴而杀人,有自首情节且获得谅解的,应认定为情节较轻
被告人吴某某1、郑某某共同以暴力手段非法剥夺吴某某生命,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二被告人系因不堪忍受被害人吴某某的长期虐打,出于激愤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情形。被告人吴某某1首先产生犯意并实施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帮助吴某某1一起拉拽电线,导致吴某某窒息死亡,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某某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查,被害人吴某某长期虐待、打骂家人,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严重破坏家庭关系,在案发起因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吴某某1、郑某某素无劣迹,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心中积怨爆发而失去理智实施了杀人行为,其犯罪行为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及居住地群众的同情。故被告人吴某某1、郑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对二被告人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且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律师说法:不堪忍受长期家暴而杀人是应如何定罪量刑?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违背公序良俗,严重破坏家庭关系。
就本案而言,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不堪忍受被害人长期的家庭暴力而在被害人再次实施暴力侵害行为时出于激愤失去理智杀害被害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因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所以其应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的情形,应以故意杀人罪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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