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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

此文章帮助了206人  作者:濮阳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严打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

8月15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某写字楼内,一家互联网营销公司刚刚开始一天的工作。该公司销售部的50余名员工分别坐在自己的工位前,准备开始给通讯录里的“客户”打电话。“您好,您是XX公司的法人吗?您公司要做互联网营销吗?”与此同时,在一家网络教育培训机构内,也在进行着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他们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考生的报考信息,掌握了是谁、什么时候需要报考什么学校,然后向考生推销相关课程,从而获取非法收益。

8月15日一早,北京警方共出动300余名警力,将数家公司近百人带回调查,他们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司法解释中指出: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十种情形,都被认定为 “情节严重”。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仅要坚决杜绝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更要积极提高自己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以上就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内容,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及时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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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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