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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此文章帮助了389人  作者:厦门刑事律师蔡振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透支信用卡

2012年2月份,闫某在中国银行办理白金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万元,2013年10月该卡挂失,补办了白金信用卡,2014年12月份闫某提升临时额度至10万元。2015年1月份,闫某透支该信用卡99491.36元,经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闫某逾期拒不还款,并更改联系方式躲避于某地,逃避中国银行工作人员的催收还款。

法院判决:一、闫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责令闫某将违法所得99491.36退赔给被害单位。

律师说法: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2012年2月,闫某在中国银行办理白金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万元,2013年10月该卡被挂失,补办了白金信用卡。2014年12月份闫某将该信用卡的临时额度提升至10万元后,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透支该信用卡99491.36元,形成逾期后,经中国银行工作人员两次以上催收,闫某超过三个月仍不还款,并将办卡时在银行预留的电话和地址等联系方式全部更改,逃避银行工作人员的催收。

闫某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闫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闫某因治病急用而进行信用卡诈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的案例介绍,如您有信用卡诈骗的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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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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