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恶意透支现金
2013年9月27日,吕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办理一张信用卡,吕某某使用该卡进行消费及现金透支人民币26795.1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未还。吕某某于2016年7月14日偿还全部透支款。
法院判决:吕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说法: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同时也规定了不属于“恶意透支”的情形:因未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其他催款文书而过了一定期限没有归还。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吕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认定从轻处罚;吕某某在案发后积极偿还透支款,可酌定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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