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利用他人银行卡取钱
刘某同邹某经预谋进行“丢包诈骗”后,在2016年9月24日17时23分许,二人携带一包用手帕包裹的黄纸冒充人民币,骑自行车至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与二七长江大桥交叉口引桥绿化带附近,采取由刘军假装掉钱,邹某故意在罗某面前捡钱,以见者有份为由诱骗罗某与之分钱,之后刘某追上二人,询问是否捡到人民币,并以要检查二人携带物品和银行卡为借口的手段,骗得罗某2张银行卡及密码,邹某将捡到的“一包钱”交给罗某保管,骗得银白色iphone6plus手机一部。而后二人从银行ATM机上取走罗某中国邮政储蓄借记卡内现金人民币6,600元,并将手机变卖。上述钱款被二人均分。
法院判决:一、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二、涉案赃款人民币6,600元、赃物iphone6plus手机一部继续追缴并发还罗某。
律师说法: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构成要件是哪些?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构成:
1、主体条件
根据领取信用卡时是否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可把骗领信用卡可分为善意的骗领和恶意的骗领。刑法规定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应该是合法持卡人和瑕疵善意骗领人。
2、主观条件
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即透支人在透支前已明确知道自己没有能力归还,但仍持卡消费或提现的行为,或者是有能力偿还的但在消费或提现后根本不想还的行为,是一种主观上不想还款的行为。对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过程中,一定要区别这种行为是主观上的恶意不归还,还是因为有合理的客观因素导致行为人不能归还的。前者是主观的不愿归还,后者是客观的不能归还。
3、客观条件
恶意透支在客观方面有三种表现,一是超过规定透支额度的透支,二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三是经过催收仍然不还款。其中透支额度是指各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个人信用担保短期贷款数额,对于透支的持卡人各发卡银行可以根据还款期限进行催收,如果持卡人未经银行催收而自动归还的或者催收后及时归还的,不以犯罪处理。对于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根据法律规定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可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归案后,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某自愿认罪,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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