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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矛盾杀人经过20年追诉期,能否对其不追诉?

此文章帮助了322人  作者:南宁刑事韦荣奎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因家庭矛盾,杨某将丈夫吴某杀死

犯罪嫌疑人杨某,女,1962年生,四川省简阳市人。1989年9月2日晚,杨某与丈夫吴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吴某因此殴打杨某。杨某乘吴某熟睡,手持家中一节柏树棒击打吴某头部,后因担心吴某继续殴打自己,便用剥菜尖刀将吴某杀死。案发后杨某携带儿子吴某(当时不满1岁)逃离简阳。9月4日中午,吴某继父魏某去吴某家中,发现吴某被杀死在床上,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开展了尸体检验、现场勘查等调查工作,并于9月26日立案侦查,但未对杨某采取强制措施。

杨某潜逃后辗转多地,后被拐卖嫁与安徽省凤阳县农民曹某。2013年3月,吴某亲属得知杨某联系方式、地址后,多次到简阳市公安局、资阳市公安局进行控告,要求追究杨某刑事责任。同年4月22日,简阳市及资阳市公安局在安徽省凤阳县公安机关协助下将杨某抓获,后依法对其刑事拘留、逮捕,并通过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先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开展了必要的调查。2013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核准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对杨某不予核准追诉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死刑。本案虽然情节、后果严重,但属于因家庭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且多数被害人家属已经表示原谅杨某,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杨某之子吴某也要求不追究杨某刑事责任。案发地群众反映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已经消失。综合上述情况,本案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杨某不予核准追诉。

2013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对杨某不予核准追诉决定。2013年7月29日,简阳市公安局对杨某予以释放。

律师说法:杨某因家庭矛盾杀人,可不予核准追诉

杨某与吴某之子吴某得知自己身世后,恳求吴某父母及其他亲属原谅杨某。吴某的父母等亲属向公安机关递交谅解书,称鉴于杨某将吴某抚养成人,成立家庭,不再要求追究杨某刑事责任。案发地部分群众表示,吴某被杀害,当时社会影响很大,现在事情过去二十多年,已经没有什么影响。

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犯罪嫌疑人没有再犯罪危险性,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不追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同时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诉。

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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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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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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