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缓刑期间非法拘禁他人
28岁的刘某曾于2012年5月28日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在缓刑期间,因被害人邓某在刘某及其同伙处购买地下六合彩欠下债务后,刘某追讨欠款未果。2013年12月的一天,刘某和他的同伙在某加油站附近把将邓某强行带上车,随后带到附近的山上,刘某和同伙对邓某实施殴打,并要求邓某写下了欠条。之后,刘某和同伙又将邓某先后带到株洲市石峰区某宾馆、云龙大道等地,限制邓某的人身自由,逼迫邓某还款。
法院判决: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法院查明,刘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公民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对于刘某提出的缓刑执行手续完毕,不应撤销缓刑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刘某本次犯罪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系缓刑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数罪并罚的相关规定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个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1)吸收原则适用,例如被判决数个死刑或者最高刑为死刑,只执行一个死刑;(2)限制加重原则适用,被判处数个有期徒刑的,合并后总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3)并科原则适用,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数罪并罚原则的三种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适用基本规则;(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按照“先并后减”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按照“先减后并”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本案中,刘某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但刘某又属于“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刑罚按照数罪并罚基本适用规则,数罪并罚后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相关法律: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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