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误把警察当劫匪刺伤
被告人陈某从浙江省到广东省新会县会城镇经营眼镜生意。陈某身带1.1万余元和旅行袋,前往车站乘车,遇见正在该处执勤的便衣民警谢某和阮某。谢、阮二人见陈某行迹匆匆,觉得可疑,便上前拉住陈的旅行袋要进行检查,陈某不允。在纠缠中,阮敬伟表明自己的身份,但陈某仍拒绝接受检查。谢、阮二人更觉可疑,便强行将陈拉入城西管理区“老人之家”内进行检查。因陈某依然拒绝检查并不断挣扎。随后,谢、阮二人在陈某的身上及旅行袋内搜出证件、眼镜和小刀等物,并把小刀打开放在台面,要继续检查陈的下身。陈某提出要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才让搜查,谢、阮二人不予理睬,强行要解开陈的裤带检查。陈某误认为谢、阮二人是歹徒,要抢他藏在小腹部的1.1万多元,便乘谢、阮二人不备之机,抓起放在台面的小刀,向谢、阮二人乱刺。谢健飞左下腹被刺中一刀,阮某在抢夺小刀时手部受伤,后二人把陈某制服。经法医鉴定,谢某左下腹部有长2.5厘米创口一处,深达腹腔属重伤。阮某左手拇指第一指节至大鱼际皮肌割伤,左上臂有3处皮肤擦伤,是轻微伤。案发后,陈某的认罪态度好。
法院判决:陈某假想防卫而构成的过失致人重伤罪
广东省新会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学谷在遇到便衣民警对其检查的过程中,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民警的检查行为误当作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防卫,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重伤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可给予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所谓假想防卫,顾名思义,就是假设的想象的防卫而非真正的防卫。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这是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
(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由于行为人误将他人行为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因而作出错误的防卫反击,进而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假想防卫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陈某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便衣民警对他的检查,误认为是歹徒对他的抢劫而实行防卫,以致重伤一位民警。这种把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其存在,对想象中的不法侵害人实行反击的行为,构成假想防卫。陈某出于假想防卫而重伤民警,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民警的犯罪故意。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的罪过形式。因为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相反地,他认为自己在行使“正当防卫”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因此,对陈某的行为定为过失致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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