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逃嫌犯闯入大兴线轨道
12月14日中午,地铁大兴线新宫站至西红门站区间,有一人进入了地铁运营轨道正线,该区间立即采取断电措施,一个多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运营。记者从公交警方了解到,进入地铁运营轨道的是一名网上在逃嫌犯,当天在西红门站遇上民警排查,其逃跑翻入轨道,之后还想从约10米高的轨道桥跳下,最终该男子被解救下来并被移交给了当地警方。
在逃嫌犯遇上民警排查
12月14日12时许,一名男子从大兴线西红门站的站台进入轨道,沿着轨道继续向前往下一站新宫方向奔跑了一阵,随即停留在高架桥上,此事导致地铁大兴线西红门站至新宫站采取断电措施。
原来,当天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新宫站派出所的民警在站内核查,民警要求这名男子出示身份证时发现了问题,核录设备显示这名男子为网上在逃人员。民警准备进一步对其身份进行核实时,这名男子就突然开始逃跑。民警通过查询系统进一步发现,男子李某身份为在逃人员,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被河北警方追逃。
抓住会有何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新刑法实用全书》中的方法来看在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罪责,在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仍然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使司法机关不能行使追诉权。
对此 ,如果仍然坚持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势必会使司法机关在同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而且,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表明犯罪分子蔑视国家法律。
因此,对这种情形,明确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可以有利地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维护法律的尊严。”在现实中,一些犯罪分子明知自己犯了罪,应受处罚,但仍抱侥幸心理逃避处罚,旧刑法规定只要采取强制措施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目的是要有力打击犯罪,打击逃避处罚的行为。若对逃避处罚的犯罪分子适用时效限制规定,将会造成两种后果,律师,一是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助长其嚣张气焰,二是打击公安司法机关的追逃的积极性,对一大部分旧刑法时期的案件不再处理。因此对在逃犯人抓住后应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