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野猪炸死人
误以为同伴是猎物用猎枪将同伴打死,最终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一类案例并不少见,湖南桂阳一男子吴某为炸野猪他自制“炮子”埋于山上,未料却将上山捕青蛙的同行炸死,并掩藏尸体外逃多年终被抓。
据正义网讯,近日,湖南桂阳县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吴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
吴某家之前开过矿,对炸弹制作知识略懂一二,仅用矿泉水瓶子就可以做成一个威力很大的炸弹,俗称“炮子”。闲来无事吴某便用自己制造的“炮子”去山上炸野猪。2009年9月份的一天,吴某来到当地一深山老林中安放自制的“炮子”猎杀野猪,安放好后就下山回家。几天后,当他再次来到安放“炮子”的地方查看情况时却将他吓得半死,一具已经生蛆发臭的尸体倒在他眼前,后来才知道被炸死的是上山来捕青蛙的同行。为了不让人发现,吴某用山上的藤条将死者的尸体拖到旁边的草堆里掩藏,第二天便离家外逃。
家属见死者外出多日未归,四处寻找无果后报警。2009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在山上的草堆中找到了死者的尸体。2016年4月2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汕头市将外逃多年的吴某抓获归案。
过失致人死亡如何认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3)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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