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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后未阻止他人继续强奸 能否认定为轮奸

此文章帮助了317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7日晚,王某男以过生日为由叫了柯某、董某以及王某女聚餐,王某女又带了刘某一起吃饭喝酒。23时许,王某男等五人离开饭店时,刘某已呈醉酒状态。五人乘坐出租车来到某宾馆,由董某将神智不清的刘某抱至房间。后柯某、董某等人将房间内的两张床并到一起,五人紧挨着躺在床上睡觉。次日凌晨3时许,董某起床上厕所时,趁刘某醉酒熟唾、不知反抗之机,将刘某的短裤及内裤脱棹,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完毕后董某将刘某的内裤穿回,准备躺下睡觉。期间,柯某醒来,发现董某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在董某结束后,柯某在上洗手间时发现刘某衣衫不整,亦起意对刘某实施奸淫,遂趁刘某醉酒熟睡、不知反抗之机,将刘某穿的内裤脱棹,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董某见柯某奸淫刘某,上前制止,遭柯某拒绝后仍继续躺在床上。2016年6月23日,柯某、董某赔偿被害人刘某10万元,并获得其谅解。

法院判决强奸后未阻止他人继续实施强奸,不认定为轮奸

被告人柯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董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柯某、董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强奸罪中轮奸的情节认定应有共同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董某、柯某利用刘某醉酒熟睡、不知反抗之机,对刘某实施了奸淫行为,违背了刘某的性自由,是法条中所说的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董某、柯某均构成强奸罪。但董某与柯某之间没有强奸刘某的共同故意,且在柯某实施强奸时,董某曾进行制止,更进一步证明二人之间没有强奸的共同故意,而二人以上轮奸是明显共同故意犯罪,因此董某与柯某不符合二人以上轮奸的构成条件,对二人仅以强奸罪基本规定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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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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