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侵入计算机系统,修改景区门票数据
赵某盗取了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检售票系统源程序和服务器密码,后在自己电脑上编写程序,可以秘密侵入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检售票系统,修改该影视城某景区门票数据。然后以195元的价格购买一张一人次的某景区原始电子门票卡,赵某侵入检售票系统,根据卡号将人数修改为6-8人,出售给游客。共改卡20余张,获利4万余元。
法院判决:侵入计算机获取景区门票,应以盗窃罪定罪
某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犯罪的,应以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赵某盗取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检票系统源程序和服务器密码,并在自己电脑上编写程序侵入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检售票系统,修改该影视城某景区门票数据,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赵某通过侵入计算机系统,修改卡号对应人数,出售给游客,获利巨大,同时也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但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因此本案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结语: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