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海外购得铅弹
王某系退伍军人,爱好射击。2015年3月至5月期间,王某为练习射击,先后5次通过国外购物网站购买铅弹7800发,并通过邮寄方式寄至其所在的工作地址。2015年5月21日,相关监管单位在王某寄自某国的邮件中查获疑似高压气枪铅弹1500发,后对该邮件实行控制下交付。2015年5月26日,王某在受到口头传唤后赶回办公室接受调查,相关监管单位在王某办公室另查获铅弹2000发,在王某的私家轿车后备箱内查获铅弹663发、气枪1支、靶标若干;王某主动上缴了尚未被现场查获的气枪铅弹1700发。经鉴定:上述铅弹均系制式铅弹。
法院判决:海外购铅弹,构成走私弹药罪
王某违反法律法规对弹药管理的禁止性规定,通过国外网站购买铅弹7800发并邮寄至其办公地点,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弹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扣押在案的铅弹等违禁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从海外购得铅弹,以走私弹药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王某为培养自己射击的爱好,通过网络从国外购得制式铅弹,违反了国家对弹药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构成走私弹药罪。但王某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涉案物品,且王某只是为了培养射击爱好,社会危害性较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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