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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处罚驾车撞卡,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文章帮助了355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为逃避处罚驾车撞关卡

2016年6月4日19时许,吴某驾驶未经年检的重型半挂车在途经某市区时遇交警执勤,被要求停车受检,吴某为逃避处罚,不听从交警指令而驾车逃离,在交警追赶、多次要求停车受检的情况下,仍拒不停车,并采用驾车冲撞等方法在多路段多次向前方多辆等候红绿灯、临时停放的车辆进行撞击,强行冲击交警临时设置的卡口等,造成十余辆车车身损坏。

法院判决:市区内驾车冲击关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吴某严重危及公安安全,且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年。

律师说法:市区内强行,置他人生命、财产不顾,依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吴某为逃避处罚,驾车逃离交警检查,构成妨碍公务罪定罪。同时,吴某不顾市区内车辆与人员密集驾车强行逃离交警检查,并在交警设卡拦截的情况下,不顾交警与行人安全,仍然横冲直撞,造成十余辆车损坏,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吴某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名,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因此,对吴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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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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