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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构事由骗取贷款,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此文章帮助了345人  作者:马友泉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虚构事由骗取贷款

2011年10月31日,欧某以投资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缺少资金为由,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获得抵押贷款资金2580万元。当日,欧某用这笔信贷资金归还了自己以前在该信用社的贷款1069万元。2011年11月1日,欧某即虚构与刘某的购货协议,将剩余的贷款资金1511万元支付到自己事先以刘某的名义开设的个人账户上(而该账户由欧某实际持有和使用)。2011年11月2日、2011年11月3日、2011年11月14日,欧某三次将该账号中的贷款资金192万元、282.6万元和83.4万元,三笔合计555.64万元(原定600万元,扣除一个半月的斩头利息约45万余元)以5%的月利率借给黄某,并以刘某的名义与黄某签订借款合同。至2012年8月,欧某共计从黄某处收取了9个月的利息220余万元,并收回了本金280万元。2015年2月10日,欧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20万元。2015年12月18日,欧某向信用社归还了贷款2580万元。

法院判决:以欺骗手段从银行获得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

欧某通过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且出借给他人,虽未造成银行损失,但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欧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律师说法: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以骗取贷款罪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欧某虚构事由,以欺骗手段从农村信用社骗取巨额贷款资金,之后一部分用于归还自己之前的银行贷款,一部分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一部分以高利贷给他人。欧某从银行获取贷款之初不能辨别是以牟利为目的,且欧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情节,之后又归还了信用社贷款,欧某的行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但欧某以欺骗手段从信用社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而欧某自首并将贷款如数归还,未使信用社受到损失,因此法院对欧某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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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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