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捏造事实损害竞争公司商业信誉
2016年9月,王某、李某为获取2017年度甲汽车广告采购业务,经事先预谋,共同撰写多篇文章捏造竞争对手乙有限公司长期采用给予回扣等非法手段获取甲广告业务的事实,并指使他人通过在知名网站发布、转载等方式进行传播,以达到损害新合公司信誉,利用舆论迫使乙公司退出广告业务的目的。2016年9月12日至10月14日间,上述文章被百余家媒体网站转载,浏览量达24万余次。乙公司为消除上述文章引起的不良影响,聘请公关公司、律师事务所等进行处置,花费人民币80余万元。2017年3月24日,因上述文章造成的负面影响,乙公司被函告终止关于甲广告业务的相关合作。
法院判决:捏造事实损害商业信誉,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
王某、李某结伙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说法:使用捏造事实的手段打击竞争对手,以损害商业信誉罪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王某、李某为获得商业合作机会,不是通过公平竞争的途径,而是利用捏造的虚伪事实广泛传播,严重影响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迫使竞争对手退出相关商业合作,从而使自己能够获得商业合作机会,李某、王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诽谤竞争对手的行为给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二人的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因缓刑最低考验期为一年,虽然法院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九个月,但仍应最少执行一年缓刑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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