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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行为要不要加重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33人  作者:陈飚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行为要不要加重处罚?

2014年6月10日15时许,刘某超速驾驶货车与被害人张某某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该事故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因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县交管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且刘某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判决: 被告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不构成加重处罚情节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超速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离开现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于检方建议应按交通肇事逃逸定罪量刑,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交通肇事逃逸”禁止重复评价

1.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或3人重伤,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犯罪嫌疑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又存在逃逸行为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3.“交通肇事后逃逸”既属于定罪情节也属于量刑情节,当二者发生重合的时候,禁止重复评价。

本案中,刘某超速行驶,与无证驾驶的张某某发生事故,交管部门依据刘某超速以及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判定刘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因为超速加逃逸而承担主要责任,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行为已经被用作定罪情节,故量刑情节,不得重复评价。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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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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