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行为人囤积火车票并加价销售
2017年1月至2月7日间,刘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利用其经营火车票代售所的便利条件,抢购并囤积火车旅客列车车票57张,票证价额共计人民币16184元。其中3张硬卧车票已被刘某加价售出,非法获利人民币307元。
法院判决:倒卖铁路客运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
刘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铁路客运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车票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律师说法:倒卖火车票情节严重,以倒卖车票罪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本案中,刘某利用自己经营的火车票代售所之便利,抢购并囤积火车客运票57张之多,票证价额达人民币16184元,意图加价出售,从中获利,且刘某已将其中3张加价出售,刘某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倒卖车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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