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为谋利仿制品牌手机网上销售 假冒商标罪的犯罪数额认定有异议
2013年11月底至2014年6月期间,张三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批发假冒三星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利用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三星数码专柜”网店进行“正品行货”宣传,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公开对外销售,共计销售假冒的三星手机20000余部,销售金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三及其辩护人对其未经“SΛMSUNG”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组装假冒的三星手机,并通过淘宝网店进行销售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非法经营额、非法获利提出异议,辩解称其淘宝网店存在请人刷信誉的行为,真实交易量只有10000多部。
法院判决:依法判处假冒注册商标罪 认定公诉机关证实的犯罪数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未经三星(中国)投资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手机市场批发假冒的三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并通过“三星数码专柜”在淘宝网上以“正品行货”进行宣传、销售。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以及公安机关查获的送货单、支付宝向张三银行账户付款记录、银行账户对外付款记录、“三星数码专柜”淘宝记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的笔记等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综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至2014年6月,该网店共计组装、销售假冒三星I8552手机20000余部,非法经营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关于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行为的辩解无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法院依法判决,张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
律师说法:制假贩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量刑标准和犯罪数额法律有明确规定
1.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3.行为人未经注册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后,又将该种商品出售,获取非法利益,属于吸收犯,前行为吸收后行为,只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认定,而不再认定为两罪实行并罚。
4.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指的是: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6.2007年4月4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了如何确定罚金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本案中,张三未经授权许可,从手机市场批发假冒的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并通过“三星数码专柜”在淘宝网上以“正品行货”进行宣传、销售。综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至2014年6月,该网店共计组装、销售假冒三星I8552手机20000余部,非法经营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应当判决张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因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