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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名义卖房 应以合同诈骗罪判刑

此文章帮助了258人  作者:陈飚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 假冒他人名义卖房 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诉

2012年7月29日,张三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即张三之父的身份,在北京市石景山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古城店,以出售该区古城路10号楼一处房屋为由,与李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同年8月12日,王新明又收取李四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张三虚假身份被石景山区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2013年4月23日,张三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张三的亲属将赃款退还李四,李四对张三表示谅解。

法院判决: 张三犯合同诈骗罪罪应以数额巨大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同时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亲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决张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律师说法:诈骗罪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应依法定情形处罚

本案争议焦点是,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如何量刑。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2.对于数额犯中犯罪行为既遂与未遂并存且均构成犯罪的情况,在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时,先就未遂部分进行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确定未遂部分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比较,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

本案中,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既遂部分为30万元,根据司法解释的具体执行标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未遂部分为70万元,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当对该未遂部分减一档处罚,未遂部分法定刑幅度应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与既遂部分30万元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同。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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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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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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