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教师在教室猥亵学生
2014年9月至11月间,李某在担任某小学五年级教师期间,利用课堂上纠正学生坐姿等机会,多次以触碰、按摸女生的胸部等敏感部位的方式,当众对黄甲、黄乙、黄丙、黄丁、宋某、张某、李某(均未满12周岁)进行猥亵。
法院判决:猥亵儿童,从重处罚
李某利用教师身份,对多名未满12周岁的学生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作为教师,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李某作为小学教师,不能为人师表,抛弃职业道德,利用教师身份致使女学生不敢反抗,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女童在教室触摸其身体敏感部位,对女童的身心健康及人格尊严造成伤害,侵犯了女童的性羞耻感。首先其行为构成猥亵罪,猥亵对象是儿童,应以猥亵儿童罪论处,且应依法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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